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單位: 縣定法規 | 發佈: 系統管理者 | 時間: 2020-12-24 11:17:22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7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75869號函訂定。
二、請各校辦理課後社團活動時,應訂定實施計畫,內容包括辦理單位、招收對象、班別及人數、時間、師資條件、教材內容、
收退費基準、活動內容、提供之場地設施及設備、安全照護、選填志願 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,於召開相關行政會議通過
後報本府備查,並依旨掲要點辦理課後社團相關活動事宜(詳如附件)。